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  |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热点查询:长治襄垣旅游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养老服务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00014349/2024-40844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08-23
发文机关襄垣县民政局 主题词
标题关于发放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实施方案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4-08-23

关于发放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实施方案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镇:

为贯彻落实202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中“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民生实事的决策部署,根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晋民发〔2023〕49号)《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龄津贴发放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晋民函〔2024〕8号)和《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高龄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民发〔2024〕4号)以及《长治市民政局 长治市财政局 长治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放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实施方案》(长民发〔202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为我县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和山西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报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民生投入要只增不减、惠民力度要只强不弱”的要求,持续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健全高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增进高龄老年人福祉,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二、发放对象

具有襄垣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不再区分老年人为低保和非低保家庭,均按照所在年龄段享受相应补贴。年龄以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

三、津贴标准

80周岁(含)—89周岁(含)70元/人/月;

90周岁(含)—99周岁(含)150元/人/月;

100周岁及以上300元/人/月。

按照“量力而行,稳步提高”的原则,结合实际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区高龄津贴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75-79周岁老年人按县政府原标准(300元/年/人)继续执行。

四、申报程序

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本人或其家属持高龄老人身份证、户口簿、农商银行卡(原襄垣县农村信用社卡)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地的村(社区)申报。

五、发放管理

(一)确定对象。首次享受,各镇组织辖区内各村(居)民

委员会全面摸排高龄老年人数量,做好与户籍人口数据比对核查工作,摸清发放对象人数,实际高龄人口与户籍人口数不符的需乡镇出具情况说明,并填写高龄老年人津贴申领表(附件1),建立高龄老年人档案管理,3月上旬要完成补贴对象摸底工作。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形成津贴发放对象名单(附件2),由县民政局审批生成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3)。高龄老年人津贴申领表和津贴发放花名册由县民政局负责管理,各镇要建立津贴发放对象台账,3月底前高龄津贴全员足额发放到位。之后,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发放对象,每月25日前按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将老年人津贴发放到位。

(二)发放主体。民政负责发放。

(三)发放方式。高龄津贴统一通过惠民惠农“一卡通”平台发放,各部门要统筹协调、加强合作,完成“一卡通”平台信息录入、发放工作。

(四)发放时间。高龄津贴原则上按月发放,达到年龄条件的当月享受津贴。

(五)停发时间。发放对象去世或户籍迁出的次月停止发放。高龄老人亡故后,由家属(受托人)和所在村(社区)负责人于老人亡故后及时向所在镇报告,津贴于次月停发。对于报告之日已进入次月高龄津贴发放程序的,可顺延一个月停发。对家属(受托人)不及时报告,套取相关津贴的,会同有关部门将家属(受托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追回套取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镇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切实将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列入年度重点任务。县民政、财政、卫体等相关部门要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定期复核机制,确保资金发放及时、精准、高效,将这项民生政策落到实处,有效保障高龄老年人基本权益。

(二)加强动态管理。各镇要安排专人负责,切实做好发放对象的认定、复核工作,加强与公安、卫体、社保等部门的协作,做好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基础数据的日常管理,每个月15日前更新老年人新增、变更、注销等数据,并将变动情况汇总上报县民政局,确保高龄津贴精准发放到位。

(三)强化责任监督。县民政局、老龄办(卫体局)、财政局要会同各镇人民政府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不多发,专款专用。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依法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镇、各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大众媒体、公示栏、宣传板报、微信群、入户宣传等多种方式加大对高龄津贴政策的宣传解读,设置公开咨询电话,及时解决群众疑问,做到家喻户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