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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9887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11-26
发文机关襄垣县民政局 主题词
标题襄垣县民政局 关于2024年度城乡特困供养复核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日期2024-11-26

襄垣县民政局 关于2024年度城乡特困供养复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15件群众身边具体实事集中整治要求 ,规范特困对象审核确认工作 ,整治社会救助“人情保”“关系保”问题 ,精准认定特困对象 ,促进特困公平公正公开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山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晋民发〔2021〕58号)、《长治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办法》(长民发〔2022〕28号)、《襄垣县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实施办法》(襄民发〔2022〕24号)、《长治市强化兜底保障助力乡村振兴十条措施的通知》(长民发[2023]64号) ,现就我县2024年度城乡特困复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核范围和时间要求

(一)复核范围

2024年10月全县所有城乡特困在保对象。

(二)复核时间

2024年10月8日至11月20日。

(三)新申请认定条件

具有我省户籍 ,在我县长期居住(连续3个月以上) ,或我县户籍在市外其他城市居住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情形:(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 ,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我县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2024年1月起 ,我县城市低保标准为9360元/年 ,农村低保标准为7094元/年) ,特困人员收入量化标准参照我县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认定标准执行。

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形:(1)特困人员;(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门宣告死亡或失踪、强制隔离戒毒、在监所服刑 ,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6)现役义务兵等其他情形。

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2)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3)依法被判处刑罚 ,且在监所服刑;(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等其他情形。

(四)复核内容

包括生存认证、经济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

1.生存认证主要包括:村、镇两级通过入户 ,调查特困人员的实际生活状况 ,填写入户调查情况 ,调查人员包括镇包村干部、支村“两委”干部等 ,不少于3人 ,特困对象本人及调查人员确认签字;主要看是否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是否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是否依法被判处刑罚 ,且在监所服刑;法定义务人是否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本人是否持有特困供养证等;

2.经济状况主要包括: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 ,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 ,对特困对象的家庭财产状况、赡养(扶养/抚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填写家庭财产经济状况;看收入是否超过我县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等;

3.生活自理能力认定主要包括:特困人员实行定期核查 ,动态管理。县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每年复核时期开展一次对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需到县级医院进行自理能力评估鉴定 ,根据评估标准 ,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档次。针对六项指标对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重新进行认定 ,看认定是否精准、是否需要变更 ,有需要变更的才需认定;是否知晓监护人是谁;监护人是否符合监护条件 ,监护人是否监护到位等。

4.审核确认。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提交的核查资料调查核实情况 ,客观性进行评议 ,提出复核意见 ,并在特困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复核意见及核查资料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经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各镇在低保系统内完成复查变更上报 ,县民政局予以确认。县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在特困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布特困人员姓名、救助供养标准等信息。

、完善审批手续 ,规范档案管理

(一)提供手续

1.特困供养申请/复核审批表/特殊对象特困供养审批表(镇工作人员负责填写 ,保证内容清晰完整);申请书;特困供养申请诚信承诺书;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调查表;民主评议备案表;入户调查表及入户照片;特困对象及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残疾证复印件(有效期内);法定义务人死亡、失联、失踪、服刑、强制戒毒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等证明;法定义务人低保证或特困证复印件或核对报告特困供养申请救助对象及其法定义务人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委托书及核对报告等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年满18周岁以上的特困对象要核实其是否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需提供在校证明特困对象本人与监护人手持验审当期报刊或杂志封面合影护理能力鉴定表(回执)等需要另附的相关材料。

2.新增、终止、有无变化报表 ,复核结果花名表。

3.村、镇上会会议记录及公示照片。

4.新增、终止、复核结果公示照片。

新申请及复核档案资料一式两份 ,一份乡镇留存 ,一份报县局备案。公示无异议上报的 ,县民政局按审批后的特困对象进行认定。公示有异议的 ,由各镇写出书面报告 ,组织专人调查核实 ,重新认定。五保对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五保户停保后满5年。

(二)重点核实

1.健在或已死亡(包括特困对象本人及监护人);2.是否被判刑且在监所服刑;3.有无劳动能力;4.有无生活来源 ,财产经济状况是否符合规定;5.有无赡扶养人 ,赡扶养人是否有履行义务能力;6.残疾证是否到期 ,残疾等级是否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 ,一、二级的肢体残疾或一级视力残疾;7.注重家庭人口、收入、土地、住房、林木、机动车、市场主体、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理财、债权等指标;8.是否有子女、已婚或重组家庭;9.在村级意见栏中需填写是否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与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10.特困对象可根据自身状况决定是否重新鉴定 ,提供新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鉴定表(回执);11.特困对象家庭成员与特困供养经办人员或者支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单独登记备案存档 ,近亲属人员同低保规定;12.镇、村两级要到户查看核实分散特困对象的生活居住环境 ,监护人监护职责是否履行到位 ,并上报影像资料 ,环境恶劣的要督促监护人监管 ,监护人在外地的 ,以便于监管的原则 ,视实际情况更换监护人并重新签订照料护理协议;核查期间 ,各镇要告知特困对象本人其监护人及护理费相关事宜 ,严禁在特困供养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村(居)民委员会或镇自行确立监护人;13.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14.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核实或民主评议的 ,乡镇人民政府可终止审核程序 ,退还其申请材料;15.特困对象死亡后 ,应在办理安葬事宜后季度内完成户籍注销登记 ,并及时通知其监管人办理丧葬费补助 ,逾期不予受理。

三、复核办法及要求

(一)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 ,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特困核查工作领导小组 ,结合实际制定复核实施方案 ,召开会议进行工作部署以及政策培训 ,把握好核查重点 ,防止“跑偏” ,严格执行公示 ,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二)各镇应当确保在受理期间内及时受理所有申报复核、新申请对象 ,并及时调查核实被举报的特困家庭 ,按期复查 ,审核确认 ,确保工作质量 ,严禁搞形式、走过场 ,不能及时完成的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