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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24281 | |
发文字号:襄民发〔2024〕10 号 | 发文时间:2024-05-21 |
发文机关:襄垣县民政局 | 主题词: |
标题:襄垣县民政局 关于开展低保边缘家庭复核工作的 通 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5-21 |
襄民发〔2024〕10 号
襄垣县民政局
关于开展低保边缘家庭复核工作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襄垣县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襄民发〔2023〕13号)、现就我县2024年度低保边缘家庭复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核范围和时间要求
复核范围:全县所有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复核时间:2024年5月15日至6月25日。
二、严格认定条件,规范认定程序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基本要件。
(一)户籍状况
持有我省户籍在我县长期居住(连续3个月以上),或我县户籍在市外其他城市居住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城市户籍申请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农村户籍申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随户籍制度改革城乡户籍改为居民户籍的,按其居住地为城镇或农村,分别申请城市或农村低保边缘家庭。
(二)家庭成员界定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正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2、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现役义务兵;
(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在监所内服刑、公安部门认定吸毒及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4)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门宣告失踪人员;
(5)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和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的重度残疾人员;
(2)诊断为卫生健康等部门认定重特大病种的重病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生活无着的社区矫正人员以及强戒所外就医、执行的生活无着人员;
(5)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家庭收入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具体量化收入标准、不计收入范围、刚性支出豁免、赡养(抚养、扶养)费计算等参照低保家庭收入相关规定执行。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不计算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支出型”低保边缘家庭,指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因病、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边缘家庭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
(四)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参照低保财产规定范围及豁免财产范围执行。
认定低保边缘家庭,只认定家庭成员名下财产,赡养(抚养、扶养)人名下财产不予认定。
因病因学“支出型”家庭,按“事后救助”原则,购置相关财产在当事人患病或就学之前的,该财产予以豁免。
(五)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不含“支出型”家庭):
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36个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之和的;
2、拥有或承租两套及以上住房或商业用房的;
3、拥有非生产经营用机动车(不含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和船舶,购买价值超过36个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之和的;
4、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从事个体工商等经营性活动的,注册资金超过36个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之和的;
5、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拥有门面房或商铺的;
6、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故意转移家庭及个人资产的以及为获取低保边缘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7、有现行违法行为的,家庭成员因赌博等不良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成员中有吸毒的,本人正在服刑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8、拥有名贵宠物、古玩字画、高档装修、空调、钢琴、贵重首饰、高档移动电话等维持基本生活以外的资产或消费,及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和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
9、家庭成员自费出国旅游、出国经商、打工的;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择园入托、出国留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的家庭;
10、拒绝配合管理机关对其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复核、核查的,拒不提供相关证明的,不按时完整提交手续的,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提供虚假复核材料及证明的家庭,不予审批;
11、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出借身份证进行企业登记注册、购买房屋、购买车辆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过户等相关手续。未按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或过户的,按本人所拥有财产认定。确系客观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或注销的,由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不认定为本人财产。
(六)乡村振兴衔接: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可直接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各镇要确保将监测对象全部纳入低保边缘家庭范围。
三、完善审批手续,规范档案管理
低保边缘家庭复核程序参照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进行。
1、提供手续(非监测户)。
(1)边缘家庭认定审批表;边缘家庭申请及授权书;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收入证明;户主及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子女上学证明;残疾证复印件(有效期内);医院诊断书及相关检查资料;土地承包证复印件;开支证明(支出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及核对报告。
(2)两榜公示照片。
(3)备案表。
(4)村、镇上会会议记录。
2、档案管理
各镇要确定专人负责低保边缘家庭的档案信息管理,所有信息资料都要以户为单位建立档案。边缘家庭认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报县局备案,新申请及复核档案资料一份由各镇管理。备案表以及各镇会议记录报县局备案。
两榜公示照片由各镇民政服务中心留存备案。
3、严格要求
各镇要认真学习政策文件,严格规范认定程序,及时受理所有申报复核、新申请家庭,合理安排时间进度,确保复核工作按时高质完成。完成复核工作后,及时上报复核相关资料及报表。
襄垣县民政局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