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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01565 | |
发文字号:襄政办发〔2020〕21号 | 发文时间:2020-06-08 |
发文机关: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整治规范两违项目 |
标题: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垣县整治规范“两违”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日期:2020-06-08 |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襄垣县整治规范“两违”项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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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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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整治规范“两违”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整治规范“两违”项目,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有效消除存量违法建设,力争到2020年底前形成惩防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建督〔2017〕252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规范主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通告》(长政通字〔2018〕2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2008年以来列为全县重点工程的招商引资项目、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公益性项目和2017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其他“两违”项目。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开工建设的房地产“两违”项目,不适用此办法。?
第三条??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且“依法、公正、严谨、快捷”和违法者不能获得不当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根据违法违规性质,依法处罚后尽快处理,达到规范用地、规范建设行为和整顿土地建筑市场秩序的目的。?
第二章 有效治理存量违法建设?
第四条??存量“两违”项目处理参照2014年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两违”调查处理办法》、2017年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规范主城区城中村改造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市委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执行“两违”处理办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和省市县整治规范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相关精神进行处理。?
第五条??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对符合整改条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城乡规划)的“两违”项目审核后,提请县整治规范“两违”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下达《“两违”项目手续办理一次性告知书》。?
第六条??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两违”项目,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违法建设拆除书面意见,依法依规予以拆除收回土地。?
第七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城乡规划,未办理用地手续的“两违”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局对违法占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已处罚过且执行到位的,原则上不再处罚;原处罚未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罚标准与现行标准中的高值执行;原处罚面积小于实际圈占面积,按照新的处罚标准执行;圈而未占、圈而未建的,未建设部分要恢复原状。处罚到位后,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对违法经营性用地拟定供地方案时,按同期评估市场价作为公开出让起始价,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年周边招拍挂出让最高地价。?
竞得人是原投资人的,土地出让金按成交金额足额上数财政。竞得人不是原投资人的,由竞得人按地上建(构)筑物的公示价格对原投资人进行补偿,土地出让金按成交金额足额上缴财政。对已对外销售并入住的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出让时,总建筑成本造价必须征得住户同意后在出让公告中进行公示,竞得人无论是原投资人或新投资人必须完善已销售房屋的产权手续。 ?
第八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城乡规划的“两违”项目,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到位并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后,对地上的建(构)筑物不再予以没收,其他部门不再进行行政处罚,并按规定程序正常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已供地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改变用地条件或超占土地的项目,对工业用地改变为商业和商住用地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擅自调整容积率等用地条件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并结合宗地规划条件,进行评估并按规定确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对已供地但在建设过程中超占土地的项目,超出部分土地按照征地程序办理土地手续,应当按照招、拍、挂程序实施供应。?
第十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影响的“两违”项目,建设单位整改后可以补办相关手续。涉及控规编制与调整的,经整治规范“两违”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提请县政府同意后,结合项目占地和建设现状,编制控规方案(县城主城区范围内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经开区范围内由经开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各乡镇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出具规划条件,相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两违”项目中已开工未完成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已完成部分工程的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补办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和施工许可证;已完工或投入使用的“两违”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全部工程的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县住建局出具房屋质量认定意见,不再补办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和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凭房屋质量认定意见申请办理商品房预(现)售许可。所有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做出书面说明或承诺。?
第十二条 所有商品房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按1000元/m2足额缴纳应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易地建设资金,相关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行政审批局办理房屋现售许可证;基本完工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两违”商品房开发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手续后,县住建局不再对此类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用途实施监管,但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在资金监管账户中缴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原则上以项目总建筑面积计每平方米的保证金数额不低于50元,保证金在该项目未初始登记之前不得动用。县住建局负责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前,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工作。?
第十三条 “两违”项目罚没款项、土地开垦费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收取,并上缴财政专户;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公租房易地建设资金由县住建局负责收取,并上缴财政专户;涉及税收的由县税务局依法办理,县财政局要对“两违”整治项目的应缴纳税收和非税收入建立台账,专户核算。?
第十四条 “两违”项目建设单位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相关手续的,纳入正常监管程序;不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第三章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 对2020年1月1日之后新增“两违”项目,一律依法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对拒不停止建设的违法项目依法强制拆除并从严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县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对参与新增“两违”项目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列入诚信失信名单,及时将其不良行为、不良记录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相关媒体进行公布;列入失信名单的,一年内不得在我县范围内承揽任何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不得为新增“两违”项目提供服务,相关部门不得为租用或购买违建房屋的用户办理营业、税务等证照。相关单位为新增“两违”项目提供服务、办理相关手续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全县“两违”治理排查情况,被列为“两违”建设行为的,相关单位要及时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
第十八条??对不作为乱作为导致“两违”项目发生的,严肃追责问责;对参与“两违”项目的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对顶风参与“两违”建设建筑、房地产领域涉黑涉恶的,公安机关坚决依法从严从重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