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  |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热点查询:长治襄垣旅游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办文件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00014349/2024-32444
发文字号襄政办发〔2024〕13号 发文时间2024-06-20
发文机关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垣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减灾救灾 发布日期2024-06-20

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垣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镇人民政府,襄垣经开区管委会,县直及驻县各有关单位:

《襄垣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襄垣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县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襄垣实际,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长治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治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襄垣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襄垣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县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较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指挥机构

襄垣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襄垣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为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行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及镇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总指挥:县长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各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

成员:县政府办各副主任,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红十字会有关负责人,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信访局、县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襄垣分局、县气象局、县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科协技术协会、共青团襄垣县委员会、县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襄垣中队、县商务中心、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县融媒体中心、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襄垣监管支局、县供电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2.2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发生一般以下自然灾害时,由所在镇政府成立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指导、支持受灾镇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当发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时,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生活救助等专项工作组,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现场应急救助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涉灾各部门承担自然灾害防治的主要责任,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能,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法规和规定的制定,落实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负责本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完成县减灾委及减灾委办公室交办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任务,并在具体防灾减灾救灾中做好各项工作,具体工作职责详见附件1。

3??灾害救助准备

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及时向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政府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协调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和铁路、高速等企业,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7)视情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镇、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要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灾情信息报告

4.1.1??灾情初报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县人武部。

对造成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同时将情况通报县人武部,10人以上的同时上报省应急管理部门,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市政府。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核后续报”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灾情信息报告要素应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其中:灾害损失应以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和牲畜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指标为重点。

4.1.2??灾情续报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及镇政府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应急管理局每日10时前汇总行政区域内截至前一日24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县人武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及时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灾情核报

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重大灾害核报信息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对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

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或其办公室要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要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宣传、网信、融媒体等部门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镇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或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Ⅰ级响应级别最高。(响应启动条件见附件2)。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县人民政府决定,由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总指挥长启动Ⅰ级响应。

5.1.2??响应措施

县人民政府领导或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会商会,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委、县政府领导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人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市级灾后重建资金,及时下达中央和省、市级灾后重建投资计划。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镇政府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和铁路、高速等企业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人武部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政府请求,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驻军参加救灾。

(6)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农业农村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生产组织工作,负责县级医药储备应急调拨。

(8)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

(10)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应急供水工作。

(11)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12)市生态环境局襄垣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3)根据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4)县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镇或者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5)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应急管理局、受灾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6)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5.2.2??响应措施

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常务副总指挥或委托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常务副总指挥或委托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会商会,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灾区救灾支持措施。 

(2)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积极争取上级灾后重建资金,及时下达上级灾后重建投资计划。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和铁路、高速等企业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人武部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政府请求,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驻军参加救灾。

(6)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8)根据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0)灾情稳定后,受灾镇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3.2??响应措施

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灾区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积极争取灾后重建资金,制定灾后重建投资计划。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和铁路、高速等企业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人武部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和受灾镇政府请求,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驻军参加救灾。

(6)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指导受灾镇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2??响应措施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灾区救灾支持措施。

(2)县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及时下达县级救灾应急补助,并积极争取灾后重建资金,制定灾后重建投资计划。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县人武部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和受灾镇政府请求,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驻军参加救灾。

(6)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镇或灾害对受灾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1)统计基本情况。灾害发生后,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县应急管理局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做好资金发放。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开展绩效评估。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受灾镇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镇救助工作情况,组织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的绩效评估。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1)资金筹集。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

(2)受灾情况统计。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应立即组织力量,依托镇、村逐户全面排查倒损住房情况,建立分户台账。并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资金申请。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镇政府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评估结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会商县财政局报县政府通过后下达。

(4)绩效评估。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估结果报县总指挥部办公室。

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全面摸排受灾情况。县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有关镇及相关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核实确定救助对象。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社区民主评议、镇政府审核、县应急局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3)建立健全救助台账。县应急管理局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落实救助帮扶资金。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向上级申请冬春生活救助资金,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级、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5)组织开展惠民活动。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粮食衣被等问题,开展全县冬春救助工作绩效评估。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粮食供应等政策。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县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资金并及时下达,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救灾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县财政,县应急管理局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事项:??

①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②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资金。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③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④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⑤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⑥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救灾资金不得用于与自然灾害无关的救助和节日慰问等。

(5)县财政局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监督,并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1)合理确定物资储备库。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县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镇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2)制定物资储备库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并加强对弱势(老、弱、病、残)群体的应急物资保障,尤其面向儿童需求的重要应急物资得到充分满足。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强化救灾物资管理。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应急物资保障信息系统,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人民政府采购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规定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紧急抢救、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性救助的紧急采购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定向捐助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收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6)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7)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收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受灾地区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收救助款物的数额和使用情况。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灾情发生后,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1)强化救援队伍。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建立专家队伍。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体、林业、防震减灾、气象、测绘地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设立灾害信息员。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县、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党委和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体、林业、防震减灾、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镇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包含但不限于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演练

县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预案管理

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应急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读。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襄垣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2.襄垣县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启动条件

??????3.襄垣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体系

??????4.名词解释

??????5.抢险类主要物资品种参考目录

??????6.生活类主要物资品种参考目录

解读: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垣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1.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