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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25434
发文字号襄政办规〔2024〕2号 发文时间2024-04-11
发文机关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垣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4-04-11

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垣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镇人民政府,襄垣经开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襄垣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2月4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襄垣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和《山西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和建制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资源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不含清扫保洁费用。

第四条 凡在本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建制镇(含)以上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等,要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城镇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照山西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要对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各环节进行成本监审,按规定程序制定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制定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组织召开定价听证会。

第六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七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卫中心代征代缴。

第八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环卫中心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书》相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和程序,向其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缴纳,同时报送征收信息清册。

第九条 为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对非居民和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分类垃圾实行计量收费,收费标准按照低于混合垃圾收费标准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暂未实行分类垃圾收费的,统一采取城镇混合生活垃圾处理费计费方法,并按月计收,具体计费办法如下, 

(一)居民按户计征;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照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

(三)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按经营面积计征;

(四)宾馆,旅店业按床计征;

(五)客运车辆按座计征;

(六)厨余垃圾(指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废料和废弃油脂等)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

(七)其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

第十一条 对严重亏损企业视不同程度可以缓(减)交,对驻县部队予以免征,对城镇低保对象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予以免征。缓(减)交、免征的批准主体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县发改和科技、财政、住建、城管、环卫等部门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宣传,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切实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发改和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新收费标准出台前暂执行原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