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00014349/2024-23023 | |
发文字号:襄政办发〔2024〕3号 | 发文时间:2024-04-11 |
发文机关: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垣县森林草原防灭火预警体系建设制度的通知 | |
主题分类:林业 | 发布日期:2024-04-11 |
各镇人民政府,襄垣经开区管委会,县直各相关单位:
《襄垣县森林草原防灭火预警体系建设制度》已经2024年3月11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襄垣县森林草原防灭火预警体系建设制度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构建长效防灭火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森林草原火灾综合防控能力,保护生态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山西省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现状,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辖区行政首长负责制。镇政府要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镇级双林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各镇之间建立联防制度,明确联防责任,加强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林场、景区分别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村级林长、林场场长、景区主要负责人分别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三条??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为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和科技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文旅局、县卫体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县融媒体中心、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县供电公司。
第四条??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下设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消防大队、镇级半专业队、扑火预备队、后勤保障队、巡查督查队。
县森林消防大队实行统一着装、统一训练、统一管理,人员建制120人。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时段(每年11月—次年5月)归县林业局指挥调度。
镇级半专业队由镇级政府统一管理,森林防火期工资纳入县财政预算,人员建制不少于20人。
县扑火预备队设在县人武部,由县人武部牵头,以县民兵为主组建,建制200人。
县后勤保障队在发生重大火灾后成立,由县发改和科技局牵头,交通、工信、应急、卫生等部门组成。
县巡查督查队设在县林业局,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人员组成。
第五条??镇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下设专职半专业队扑火队和办公室。
第六条??行政村、林场、景区、公墓区应设防火巡查员,重点防火区域的行政村、林场、景区、公墓区防火巡查员不少于3人。
第七条??县森林消防大队、镇级半专业队、扑火预备队、村场巡查员应具备身体健康,热爱林业,责任心强,熟悉辖区内林情、村情、民情,并掌握一定森林草原防火知识等基本素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森防指)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部署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并督促执行。
(三)制定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镇、景区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工作。
(四)加强组织队伍建设,健全责任落实机制,配备防火物资设施,完善指挥信息系统,开展防灭火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各镇、景区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的处置工作。
(五)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森防指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组织指导森林草原火灾的调查评估、责任追究和挂牌督办工作。
(七)完成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第九条??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领导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省森防指、市森防指的决策部署。
(二)沟通、联络、协调上下级日常事务,承办相关会议传达、文件起草、议定事项相关工作。
(三)指导开展火灾预防,督促各镇责任落实,必要时开展提醒、通报、约谈和挂牌督办。
(四)分析研判灾情发展动态,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
(五)督促成员单位开展灾后评估、案件查处、追责问责灾后处置等相关工作。
(六)负责全县森林草原火灾损失评估、统计和森林草原火灾档案管理。
(七)负责督办与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当地民兵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应急新闻报道,组织召开森林草原火灾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舆论。
县发改和科技局:负责根据省、市发改委政策资金扶持方向,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预算内资金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县教育局:负责全县中、小学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做好重点火险区域中、小学生应对森林草原火灾的安全避险教育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应急通信指挥畅通;组织通信公司设立临时基站、调集火场应急通信保障车,保证公共移动通信网络覆盖火场指挥区域。
县公安局:依法组织协调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现场及周边的治安巡护和当地交通管制、疏导。
县民政局: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经费和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配套资金;及时支付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扑火救灾工作发生的灭火、人工增雨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业救援队伍、医疗救助、火灾评估等县级扑火救灾费用;做好扑救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力,做好扑火力量、物资及机具设备的运输工作;在防火期内对执行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任务的防火专用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为扑火救灾车辆提供绿色通道,协调有关部门为飞机航空巡护和运输扑火物资、人员提供民用机场保障。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火场附近水源地信息,并协调水库管理单位全力满足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飞机吊桶、消防水车等用水需求。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提供森林草原火灾现场周围的农牧业生产信息,对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采取应急监控保护等措施。
县林业局:指导协调各镇、各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划和应急预案并指导实施;协同公安、民政、应急等部门会商研判森林草原火险形势,发布预警信息,开展火灾预防和火情早期处置工作;负责县森林消防大队及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器材储备配置和县防火员管理工作;负责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县森林消防大队)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开展中(每年11月—次年5月)的指挥调度,协同配合县应急局抓好县森林消防大队人员考核和管理各项事宜;完成省、市森防指,县委、县政府及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文旅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行社、游客在旅游景区(点)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责旅游团队森林草原防火教育;配合旅游景区(点)管理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威胁到的重要旅游设施进行监控和保护。
县卫体局: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辖区卫生部门开展森林草原火灾伤病员救治、相关区域卫生防疫等紧急医疗救援及保障工作。
县应急局:配合县林业局完成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险火情监测预警和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县森林消防大队)日常管理;督促企业内部组建半专业扑火队伍,强化防灭火知识和技能培训;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生活救助等工作;统计森林草原火灾情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气象局:负责定时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供短期火险天气预报和中、长期火险天气预测;利用气象卫星实时监测火情热点动态,及时向前线指挥部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提供气象服务。
县森林消防大队:认真履行“预防、处置、扑救”等原有岗位职责,继续按照“有火打火、无火防火”原则,全年全域开展防火宣传、巡查巡护、火源管控、隐患排查、预警响应、应急处置、科学扑火、值班备勤等工作。
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负责做好符合机械作业条件区域内的秸秆粉碎还田或秸秆离田作业。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通过广播、电视对广大群众进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扑救信息;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进行宣传报道;对森林草原火灾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曝光。
县移动、县联通、县电信:负责做好火场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林区内输电线路、设施的检查和维护,防止电路设施打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第十一条??县森林消防大队主要负责全县一般以上(含)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同时做好县委、县政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县扑火预备队主要负责全县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同时做好县委、县政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县后勤保障队主要负责在扑灭森林火灾中,做好车辆疏通、道路维修、饮食供给、救灾物资、医疗救护、通讯联络和天气测报等保障工作,同时完成县委、县政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县巡查督查队主要负责对镇级防灭火工作和履职情况督促检查,同时做好县委、县政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镇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是督查、组织、协调和实施本镇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的措施办法、工作要求,督促检查本镇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二)制定本镇森林草原防灭火管理制度。
(三)管理防火巡查人员,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准备必要防灭火物资,进行防灭火宣传教育。
(四)协调解决村与村之间,村与林场、景区、公墓之间的联职联防等重要问题。
(五)严格执行火情报告制度,组织指挥扑救一般以下森林火灾。
第十六条??镇级半专业队专职专用,主要负责对辖区内特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和一般防火区域(包括林场景区、公墓区)的巡查、监管,制止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控制火源,及时上报火情。村场防火巡查员,主要负责对责任区内林草地的巡查、监管、保护,制止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第一时间控制火源,上报火情。
第四章??火源管控
第十七条??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县的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15日至5月15日,以及持续干旱、大风、高温天气和传统节日前后,为全县的森林防火特险期。
第十八条??进入森林防火期,县政府发布“禁火令”后,严格执行“禁火令”相关规定,严禁在林区野外违规用火。
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因特殊情况需在林区野外用火,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火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用火申请,经批准后领取“林区用火许可证”。
(二)林区野外用火,必须有专人携带火种并负责安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携带火种。
(三)生产性用火,必须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备好扑火工具,在三级风以下天气用火。用火后,要及时熄灭余火,清理火场。
第二十条??进入森林防火期内,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深入所包镇村进行督查,县镇村三级防火巡查队要进行不间断督查、巡查,县级防火员要全部上线到岗。
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镇、林场、景区、公墓区,要在林区出入口设立防火检查站,登记备案。瞭望塔工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特险期24小时严看死守。县预警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监控,发现火情要认真分析研判,及时报告,为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提供准确依据。
第二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县森林消防大队本着“有火扑火、无火巡查”的工作机制,全天候全方位进行巡查。镇级巡查队、村场巡查员要全天候巡查值守,发现火情要迅速报告,不得瞒报、迟报,并第一时间组织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
第五章??奖惩办法
第二十三条??森林防火期内,以各镇累计发生火情进行综合排队,火情较少的前三名分别给予奖励资金5万元、3万元、1万元,用于防灭火工作经费和个人补贴。
第二十四条??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荣获县市级以上森林防火先进个人和单位的,奖励单位5万元,个人5仟元。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各镇第一个月未发生一起火情,给予奖励资金2万元;连续三个月未发生一起火情,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连续七个月未发生一起火情,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用于防灭火工作经费和个人补贴。
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未发生一起一般森林火灾以上(含一般森林火灾)和火情发生次数不超过5次(含5次),给予镇级双林长奖励资金各1万元。
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发生火情超过10起(含10起),对镇级双林长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发生火情隐瞒不报,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47条规定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发生一起森林火灾或10起以上森林火情(含10起)的镇,视情节轻重,移交纪委监委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条??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和举报,或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提供重大线索的个人,给予奖励资金500—1000元。
第六章??经费装备管理
第三十一条??逐步完善瞭望塔、电子监控等森林防火预警监控系统;逐步形成在森林防火期内对森林火情、火灾的全天候立体监测。
第三十二条??森林防火经费逐年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林业局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组织防灭火宣传教育,扑火队员生活补贴,灭火设备维修和更新,必要防灭火物资储备,预警系统运行维护,市级航空巡护费,单兵灭火装备补充等防灭火工作。
第三十三条??县政府每年拨付各镇防火经费10万元。主要用于防火巡查队用车,火情、一般森林火灾扑救,必要防灭火设备物资的购置,开展防灭火宣传教育等费用。
第三十四条??县级防火员岗位补贴每人每年5600元,防火期结束后由县财政根据考核结果统一发放。县森林消防大队负责对县级防火员在岗履职进行督查,提供奖惩依据,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县级防火员管理考核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