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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19368
发文字号襄政办规〔2024〕1号 发文时间2024-04-10
发文机关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垣县附属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日期2024-04-10

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垣县附属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镇人民政府,襄垣经开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襄垣县附属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月15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襄垣县附属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园林绿化管理,规范附属绿地审批、建设和养护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批后监管和竣工验收及后续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居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矿仓储绿地、学校、医院、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及其他建设工程周边场地的附属绿地。

第四条??县自然资源局和县行政审批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落实规划条件中对审批的工程项目中附属绿地的绿地指标、绿化面积和具体绿地位置等。县住建局应根据行政审批结果依法依规做好附属绿地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监管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计方案审查

第五条??建设单位负责在项目审批结束后和附属绿化工程开工前,将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与施工图纸提交县住建局进行技术审查。

第六条??县住建局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与施工图纸后,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设计方案与施工图纸加盖技术审查专用章。附属绿化工程项目通过技术审查后,建设单位方可开工建设,争取将绿化工程建成一个生态与文化、景观与艺术有机结合的优秀绿化项目,以提升群众生活环境品位。县住建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附属绿地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技术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施工的,要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一)审查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项目立项批复或其他批准文件;

(五)规划总平面图; 

(六)规划红线图;

(七)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一式两套,电子版一套;

(八)该工程园林绿化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图纸或文件(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古树名木保护的意见、树木迁移砍伐的意见等)。

第八条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规划设计总说明(含工程概况、设计依据、现状概述及分析、设计原则、总体构思和布局、专项设计说明、用地平衡表、投资估算、绿地率等);

(二)现状用地平面图;

(三)现状植物调查图;

(四)总体规划设计平面图;

(五)绿化效果图;

(六)竖向设计图;

(七)植物配置说明及苗木表;

(八)植物配置平面图;

(九)喷灌、滴灌平面及系统图;

(十)绿地范围内其他管线和地下建(构)筑物等位置图;

(十一)有园林设施的需提供剖面图。

第九条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要求。各类图纸的图例图示应当符合设计标准,规划图纸应当包含用地红线(或用地范围线)、规划路边线、指北针、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人员签名等内容。

第十条县住建局负责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政策要求,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绿地率及相关指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计方案是否达到编制深度要求;

(三)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政策要求;

(四)植物设计选用及配置应当科学、合理,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应体现植物多样性、特色性及乡土植物选择原则;

(五)新建或改建户外公共停车场应体现林荫性,停车位间种植乔木或通过其他永久绿化方式进行遮阳;

(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是否落实住建部门等有关意见;

(七)涉及城市树木迁移及砍伐的,是否落实县住建局或属地管理部门有关意见;

(八)场地现状土壤和设计用土是否能够满足植物生长需要;

(九)投资估算。

第三章 ?附属绿地的监管

第十一条经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县住建局应在以下方面进行批后管理,附属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验收要求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一)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及时查处擅自改变绿化规划和绿化用地性质的施工行为。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达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三)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时,应取得县住建局批准同意。

(四)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的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五)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方案实施的,由县住建局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附属绿地建设确因施工季节等原因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附属绿地建设情况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并签署《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附属绿地延期建设的绿化工程,按照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完工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附属绿地的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完工后的建设工程组织竣工验收时,县行政审批局负责通知相关技术审查部门参加。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按照职能对绿地指标、绿化面积和绿化用地的具体位置等规划条件进行验收把关,县住建局负责对附属绿化工程是否按照经审查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建设严格把关,对未按照技术审查把关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施工或不达标的附属绿化工程,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

2.?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图纸;

3.?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绿地及其内部建筑的位置、面积等验收测绘资料);

4.?园林绿化工程合同书;

5.?园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措施或方案。

第五章 ?附属绿地的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附属绿地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是绿地养护及管理的责任单位。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制作完成绿地管理范围公示牌,公示牌平面图要以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标明单位名称、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绿地范围、比例尺、图例说明和养护管理责任单位等内容。

第十五条交工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在选聘物业管理单位时,要明确提出对附属绿地的养护要求,县住建局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绿地养护技术指导,定期对附属绿化项目的养护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物业监管部门,作为调整物业管理费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附属绿地的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附属绿地,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附属绿地的,由县住建局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附属绿地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倾倒腐蚀物、垃圾、污水,燃烧物品等行为;

(二)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等行为;

(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放养牲畜、家禽等行为;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在树木上乱贴、乱挂行为;

(五)在绿地内堆放杂物、乱设摊点、私搭乱建、乱停车辆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审批擅自砍伐树木;

(七)未经审批擅自破坏绿地改作他用;

(八)其他破坏、盗窃树木花草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未经批准的临时占用绿地,擅自砍伐、移植、强修剪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等违法违规行为,谁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县住建局应当定期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社区、物业监管等部门加大对附属绿地绿化的巡查力度,定期对附属绿地绿化工作进行检查,对养护管理好、在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达到标准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择优推荐评选县级、市级和省级园林式单位或园林式居住区;对养护管理差、未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养护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市政园林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读: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垣县附属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