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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31387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06-19 |
发文机关: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主题词: |
标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服务流程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06-19 |
1、受理范围及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分领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一次性补助对象和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扶助对象。
(1)领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一次性补助对象及资格确认
①领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一次性补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山西省境内户籍;
B、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只生育或收养了一个子女;
C、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D、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二级以上)。
②按照独生子女死亡或发生伤、病残的时间确认。凡是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的农村夫妇,都确定为一次性补助对象,原有的“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和“女方年满45周岁”的规定不再执行。
③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并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二级以上(包括一级、二级,下同)残疾标准,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颁发的等级为二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残联组织有权对残疾等级的认定情况进行复核)。过去参照国家民政部〔1989〕优字18号《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和国家民发〔2004〕195号《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试行)》鉴定独生子女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不再执行。
④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
(2)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扶助对象及资格确认
①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B、女方年满49周岁;
C、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D、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②具体确认条件
A、扶助对象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女方先达到49周岁的,先纳入扶助范围;男方须在女方年满49周岁的基础上,从本人达到49周岁时开始纳入扶助范围。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夫妻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另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49周岁,且同时符合其他条件的,符合条件的一方纳入扶助范围。
扶助对象的年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B、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因子女在18周岁以内死亡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认定: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收养子女办过公证的,以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为认定依据;未办过公证但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收养证明加盖乡(镇、街道办事处)公章后,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予以认定。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子女的,以民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证》为认定依据。
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符合扶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本条所称生育或收养是指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生育或收养行为。
C、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扶助条件,目前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959年1月1日以前出生且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夫妻,不再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直接纳入扶助范围。
女方于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须按照《山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试行)》(晋人口发〔2006〕14号)的规定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D、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一级、二级、三级,下同)残疾标准,并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统一颁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残联组织有权对残疾等级的认定情况进行复核)。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不包括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扶助金。对再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扶助对象,应自其再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中止发放扶助金。
2、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