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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01034 | |
发文字号:襄民发〔2021〕28号 | 发文时间:2021-09-18 |
发文机关:襄垣县民政局 | 主题词: |
标题:关于对我县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复核排查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21-09-18 |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巩固应保尽保,推进分类施保,强化动态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根据《襄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之规定,将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复核,现将复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的范围、目的
本次复核范围城市低保为我县40岁以上、40岁下、分类施保及三无低保对象。农村低保为王桥镇、侯堡镇、夏店镇、西营镇低保对象。
自2021年1月起,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05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566元/年。最低工资标准按1700元/月计算。
二、完善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与评估办法,核算和评估其家庭收入与财产,认定其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一)户籍状况
持我县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和在我县居住的山西省内非农业户口居民,可申请城市低保。持我县农业户口的居民和在我县居住的山西省内农业户口居民,可申请农村低保。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混合家庭”,按家庭核算收入,分别按户口类别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
(二)家庭成员界定
1、户主、配偶、未成年子女视为同一家庭成员。
2、已成年子女按另一家庭计算。
其中,已成年但正在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可视为同一家庭成员。
(三)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指认定的同一家庭成员或通过家庭财产获得的各类可支配收入。
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明确认定对象
在以核算家庭收入与财产为原则的基础上,对家庭收入明显低于或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申请对象,属于以下情况的,要确保纳入或直接予以排除。
1、直接纳入对象
(1)夫妻双方均重病或重残(Ⅰ、Ⅱ级),无固定职业、固定收入的病残家庭。
(2)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有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医疗支出明显超出收入的因病致贫家庭。
(3)父(母)单身或另一方正在服刑,无固定职业、固定收入,随爷爷奶奶或其他亲属一起生活,生活环境差的未成年单亲子女。
(4)抚养人超出劳动年龄段,且无固定职业,固定收入,家庭生活困难,正在就读二本以上大学本科学历或无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
(5)赡养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且无固定职业、固定收入,申请对象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其它生活来源的老年家庭。
2、直接排除对象
(1)有两套以上住房或自住房高标准装修的家庭。
(2)购买有私家轿车、高档电器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残疾人专用车、基本农用车、三轮汽车、国产摩托车除外)的家庭。
(3)有投入十万元以上经营活动的家庭。
(4)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入丰厚企业工作,或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购买有商品房、中高档轿车,申请对象身体健康无重大支出,日常生活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3、家庭财产存在以下情形的,实行降低标准或取消保障:
(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收入的;
(2)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3)因赌博、吸毒或其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4)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不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的,或阻碍执法人员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复核办法及要求
1、这次复核严格按照调查审核程序进行,坚持实地入户调查与邻里走访相结合的原则;核算家庭收入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先核对、后审核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复核的方法:主要采取“三查、三访”的形式进行,即:一是查低保户居住地、经济收入是否属实,访低保户家庭成员情况;二是查低保户手续是否齐全,访低保户家中是否有小轿车等高档消费品,及其赡抚养义务家庭是否有中高档轿车;三是查低保户资金是否按时领取,访低保户是否有合理化建议。
3、复核的要求: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包村干部及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入户调查低保家庭,入户率要达到100%,并填写邻里走访调查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复核表进行汇总上报。
4、申请城乡低保对象家庭信息核对工作同复核一并开展,低保对象填写《授权书》,如实提供赡抚养人信息、从业状况、家庭财产等相关资料,各乡镇及时录入信息核对系统。
四、时间安排
城市低保复核从2021年5月下旬开始到6月25日结束,农村低保复核从2021年5月下旬开始到7月25日结束,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一式二份,复核资料一份以社区(村)汇总报乡镇民政服务中心存档,城市低保从7月开始按复核结果发放保障金,农村低保从8月开始按复核结果发放保障金,对延误复核的低保对象视其自动放弃其保障资格。
五、相关材料
1、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原则上取消,对申请对象承诺收入情况有疑义可采取信函索证加以证实。
2、婚姻状况有变化的需提供相应手续。
3、社区经办低保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享受低保需单独备案登记。申请低保对象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作为特殊对象实行独立备案管理。
4、对城乡低保家庭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所在村、社区长期公示。
5、对受理举报城市低保家庭的,应及时调查核实。
6、涉及需要提供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的,由各乡镇汇总后统一到县人社局养老保险所查阅相关记录。复核户不再提供居民养老保险证明。
7、根据晋政发[2013]37号文件,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就业服务以及国家和省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六、具体要求
1、各乡镇主要负责人要主动过问城乡低保工作,亲自动员安排部署、发挥主指挥官作用。乡镇民政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日常管理服务职责,新申报家庭100%入户,复核对象30%入户抽查。及时指导包村(社区)干部、主任做好调查走访工作,强化低保家庭人员、收入、财产定期报告工作。对低保家庭中的大学毕业生,毕业后未找到工作的情况下,可至多延长一年的低保待遇。
2、各乡镇应当确保在受理期间内及时受理所有申报复核家庭。并根据县局要求,合理安排时间进度,确保复核工作按时高质完成。凡不积极工作,不按时完成的,县民政局将从下个发放
周期开始发放该乡镇低保资金,因此造成的上访及资金补发问题由各乡镇负责,县民政局不承担责任。
3、严格按照县政府实施意见开展工作。“应保尽保,当止则止”,杜绝关系保、人情保,不得变相下指标、轮流吃低保。
4、有争议的家庭由乡镇党政联席委会议审定。
襄垣县民政局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