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1236931-5/2020-24099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发文机关:财政局 | 主题词: |
标题:襄垣县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0-07-22 |
襄垣县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治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审核机构对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 税政条法科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审核程序
第六条 应当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
(二)财政政策实施和执行中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财政涉法案件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经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向法制审核部门载明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报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评估或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鉴定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法制审核部门应当在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案件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补正材料、专家论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法制审核部门收到承办部门送审的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及时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承办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符合条件,但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承办部门补正材料,并规定期限提交,逾期不补充的,退回承办部门。
第十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六)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以下书面法制审核意见:
(一)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依据准确、裁量适当、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和执法程序有瑕疵、执法文书不规范、裁量不适当的,出具补正意见书,将案卷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合法、主要证据不合法、依据不准确、执法程序不合法的,出具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需要继续调查、纠正程序的,由承办部门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
第十二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经过法制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承办部门,一份由法制审核部门留存归档。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承办部门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文书、证件,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