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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24097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发文机关:财政局 | 主题词: |
标题:襄垣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0-07-22 |
襄垣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盖章):襄垣县财政局 | 主要领导签字: |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科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清单 | ||||||||
1 | 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 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政府采购办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 第六十八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 |||||||||||||||||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 |||||||||||||||||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
2 | 对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政府采购办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六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 第七十三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
3 | 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的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 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政府采购办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 第七十四条 |
企业 | |||||||||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 |||||||||||||||||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 |||||||||||||||||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 |||||||||||||||||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 |||||||||||||||||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 | |||||||||||||||||
4 | 对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政府采购办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
企业 | |||||||||||
5 |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政府采购办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
事业单位 | |||||||||||
6 | 对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 对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政府采购办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第五十四条 |
企业 | ||||||||||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 | |||||||||||||||||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 |||||||||||||||||
7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评标活动有关的人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为的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评标活动有关的人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政府采购办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 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第五十五条 |
个人 | ||||||||||
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 | |||||||||||||||||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 |||||||||||||||||
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 |||||||||||||||||
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 |||||||||||||||||
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为 | |||||||||||||||||
8 | 对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有关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理处罚 | 对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有关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政府采购办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 第五十二条 |
机关、事业单位 | ||||||||||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
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行为 | |||||||||||||||||
9 | 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有关规定,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行为的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 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政府采购办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号) 第三十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
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 | |||||||||||||||||
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有关规定,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 | |||||||||||||||||
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行为 | |||||||||||||||||
10 | 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行为的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 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政府采购办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号) 第三十一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
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行为 | |||||||||||||||||
11 |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行为的处理处罚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政府采购办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号) 第三十三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
12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未按照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政府采购办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第 五十一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
未按照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 | 行政处罚 | ||||||||||||||||
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 | 行政处罚 | ||||||||||||||||
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
13 | 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理处罚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国资股 | 【部门规章】《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五十条 |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
14 |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擅自提供担保;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等行为的处罚 |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国资股 |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五十一条 |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
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 | |||||||||||||||||
擅自提供担保 | |||||||||||||||||
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 |||||||||||||||||
15 | 对违反规定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下拨财政资金的处理处罚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国资股 |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第五十二条 |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 |||||||||||
16 | 对违反规定配置国有资产或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的处理处罚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国资股 |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第五十三条 |
主管部门 | |||||||||||
17 |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等行为的处罚 |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会计股、监督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一条 |
单位个人 | ||||||||||
私设会计账簿 | |||||||||||||||||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 |||||||||||||||||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 |||||||||||||||||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 |||||||||||||||||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 |||||||||||||||||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
18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会计股、监督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三条 |
单位个人 | |||||||||||
19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会计股、监督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四条 |
单位个人 | |||||||||||
20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会计股、监督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五条 |
【行政法规】《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 第四十一条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 ||||||||||
21 | 对乱罚款、截留、侵占、挪用、私分、调换、坐支罚没收入或财物和未使用规定票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监督股 | 【政府规章】《山西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晋政第24号令) 第十六条 |
执法单位 | |||||||||||
22 |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监督股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六条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 |||||||||||||||||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 |||||||||||||||||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 |||||||||||||||||
23 | 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用、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理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监督股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八条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
24 | 对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 对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监督股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
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 |||||||||||||||||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 |||||||||||||||||
虚列投资完成额 | |||||||||||||||||
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 |||||||||||||||||
25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挪用重点支出资金,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监督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十条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
26 | 对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理处罚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监督股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十一条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
27 |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和违反规定使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监督股 |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十二条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
28 |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则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行为的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监督股 |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十四条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则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行为 | |||||||||||||||||
29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理处罚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监督股 |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十七条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
30 | 对不依照国家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处理处罚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监督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行政处理)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司 | |||||||||||
31 |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等行为的处罚 |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监督股 | 【行政法规】《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 第三十九条 |
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 ||||||||||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 |||||||||||||||||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 | |||||||||||||||||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 |||||||||||||||||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 |||||||||||||||||
32 | 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监督股 | 【行政法规】《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 第四十条 |
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 |||||||||||
33 | 对违反规定列支成本费用;违反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进行利润分配;违反规定处理国有资源;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等行为的处罚 | 对违反规定列支成本费用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监督股 | 【部门规章】《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第七十二条 |
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 ||||||||||
违反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 | |||||||||||||||||
进行利润分配 | |||||||||||||||||
违反规定处理国有资源 | |||||||||||||||||
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 |||||||||||||||||
34 | 对擅自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或变更项目、标准、范围和变相收费;未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未按规定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入实行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管理;截留、挪用、转移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入逃避监督,将收费收入用于单位人员提成、乱发钱物的等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或变更项目、标准、范围和变相收费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监督股 | 《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 ||||||||||
未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 | |||||||||||||||||
未按规定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入实行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管理 | |||||||||||||||||
截留、挪用、转移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入逃避监督,将收费收入用于单位人员提成、乱发钱物的 | |||||||||||||||||
35 | 对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 对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综合股 | 【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条) 第四十条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 ||||||||||
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 |||||||||||||||||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 |||||||||||||||||
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 |||||||||||||||||
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 |||||||||||||||||
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 |||||||||||||||||
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
36 | 对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擅自将政府性基金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擅自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环节、收费对象;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变更名称继续收取;擅自延长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的行为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综合股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 第三十五条 |
收费单位 | ||||||||||
擅自将政府性基金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 |||||||||||||||||
擅自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环节、收费对象 | |||||||||||||||||
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变更名称继续收取 | |||||||||||||||||
擅自延长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的 | |||||||||||||||||
37 | 对收费单位未按规定领取财政部门颁发的《票据购领证》,未按规定购领、使用票据,未按规定建立票据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票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襄垣县财政局 | 综合股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 第三十八条 |
收费单位 | |||||||||||
38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襄垣县财政局 | 政府采购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监督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
39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襄垣县财政局 | 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