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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19124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0-06-12 |
发文机关:应急局 | 主题词: |
标题:应急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 发布日期:2020-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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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襄垣县应急管理局 |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适用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备注 |
1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的监督管理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生产经营单位 | |||
2 | 安全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对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条件、培训内容、培训课时等监督管理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生产经营单位 | |||
3 |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生产经营单位 | |||
4 | 金属冶炼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对金属冶炼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生产经营单位 | |||
5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对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生产经营单位 | |||
6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生产经营单位 | |||
7 | 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 (2010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 第十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
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安全监督检查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生产经营单位 | |||
8 |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的监督管理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生产经营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