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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19122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0-06-12 |
发文机关:应急局 | 主题词: |
标题:应急局行政检查服务指南 | |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 发布日期:2020-06-12 |
行政检查服务指南
第一节 编制现场检查方案
一、编制主体。
对全县直管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依照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综合分析被检查对象生产经营性质、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经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监督检查。
二、编制原则。
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应当遵循依据准确、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的原则。
三、基本内容。
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名称、类型等基本信息,监督检查的方式和重点内容以及其他应当明确的情况,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节现场检查有关规定和依据
一、有关规定
1、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根据被检查对象作业现场有关职业危害因素等,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
2、可以聘请或者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开展安全检查,并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按照协议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节 现场检查一般程序
一、出示证件。
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说明来意。
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来意,并使用“我们是襄垣县应急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证件号码为××××、××××,这是我们的证件。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请予以配合”等规范用语。
三、现场检查。
开展监督检查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取情况介绍。进行执法检查时,首先听取各企业工作情况的介绍,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状况。主要包括:建章立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经费投入、应急管理、现场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重点安全部位管理情况等。
(二)实施现场检查。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依照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文件资料和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1、检查文件资料。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可以依据预先制定的检查表,逐项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询问核实,并做好相应记录。
2、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应以生产经营单位的重点安全部位和重点生产经营环节为主,例如: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点车间、长输管道、应急设施设备和器材变电室等现场和工作场所等。
(三)反馈检查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并向生产经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按规定制作相关执法文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依法履行相关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节 检查方式
襄垣县应急局根据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计划检查和非计划检查两种方式。计划检查是指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的检查,非计划检查是指完成上级部门、同级政府交办任务、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等开展的检查。
计划检查分为重点检查和一般检查。局各股室应当突出重点检查,确保对按规定纳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频次。一般检查,是指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重点检查之外,确定一定数量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实施一般检查。通过建立管理台账、依托信息化系统等方式,兼顾实施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领域范围。
局各股室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时,根据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范围、数量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等情况,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行政执法人员,推行“双随机”抽查。
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安排或者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非计划检查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局各股室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第五节 现场检查内容
局各股室应当严格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或者关于开展非计划检查的相关安排,进行监督检查活动,根据上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规定的检查内容,参照上级制定的监督检查重点事项,确定具体的检查事项。
第六节 现场检查记录
监督检查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如实记录,并由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县应急局报告。
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检查场所。注明场所名称,对多个独立场所,原则上应分别制作文书,或者在一份文书中分别作出准确的描述。
二、检查时间。检查时间应具体到检查起止时间的年、月、日、时、分。
三、检查情况。按照检查过程详细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等。检查情况要客观、准确,如实记载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观察到的实际情况,反映其客观的原始状态。涉及专业性检查时,应当使用专业性规范用语。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依据。
第七节 现场处理措施
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对发现存在的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1、当场予以纠正;
2、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4、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5、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6、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文书中应当指明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所采取的现场处理措施和对应的法律依据。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现场处理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整改期限原则上由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违法行为或者存在的生产安全隐患的风险、整改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县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节 其他处理措施
1、立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移送。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3、对责令限期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后,县局相关股室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