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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襄间田垣”区域公用品牌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6 17:00       大    中    小      来源:商务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推广工作,规范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和管理,提升我县区域优、特、好品牌建设,促进电商企业与传统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区域公用品牌的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和《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培育乡村e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商建〔2022〕58号)、《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垣县培育古韩镇乡村e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2〕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襄垣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区域公用品牌是指“襄间田垣”区域公用品牌,区域公用品牌管理主体为襄垣县商务中心,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第三条 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使用管理区域公用品牌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申报、择优、无偿、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2.区域公用品牌与自有商标协同发展;

3.统一规范管理与自主经营相协调;

4.管理保护与市场拓展并举。

第四条 襄垣县商务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区域公用品牌的授权、管理、保护、品控、营销等工作。

第二章 授权使用条件

第五条 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对象:

襄垣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使用“襄间田垣”区域公用品牌。

第六条 申报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在襄垣县县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并实际从事生产经营。

2.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申请人守法经营,安全生产,无不诚信和违法违规记录。

3.产品服务声誉良好。产品经质量安全检测合格,具备相当的经营实力和服务品质。

4.注重品牌形象管理。能规范使用和管理区域公共品牌形象,自觉维护和提升区域公共品牌良好声誉。

第七条 对经授权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申请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经营主体,应填写《襄垣县“襄间田垣”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营业资格证书,负责人身份证明;

2.规范使用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书面承诺;

3.规划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产品需要提交《区域公用品牌产品使用明细》及相对应的样品;

4.产品有效期内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5.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省市级非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证书复印件一份;

6.设立以来或近3年的销售量、销售额和销售区域及相关证明一份;

7.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供相应批准文件。

其中1、2、3为必要材料,4、5、6、7为非必要性材料。

第九条县商务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及对申请使用者的基本情况、产品基地、生产经营状况等考察预审工作;预审完成后提交县商务中心,县商务中心审核确定是否授权使用区域公用品牌;

第十条经审核获准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经营主体,应及时签订《“襄间田垣”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授权协议》;

第十一条 《“襄间田垣”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授权协议》签订期限为一年,到期需继续使用的,须在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县商务中心提出复查申请,复查合格后续签合同;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得继续使用区域公用品牌。

第四章 使用原则

第十二条 申请获得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的经营主体,可在其生产、经销包装上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标识。

第十三条 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作为一个整体,不得拆分使用,使用方式可以为贴标,也可以直接印制在包装上。

第十四条 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产品进行自主营销的,必须注重维护品牌形象,不得在包装、运输、销售过程中出现有损品牌形象的情形。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申请获得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的经营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1.在其生产销售服务场所、产品包装、说明书等载体上规范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标识;

2.在其产品推广、广告宣传的相关载体上规范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标识;

3.在双方合同约定的其他场合和载体上规范使用区域公用品牌标识;

4.优先参加相关培训、产品展销、经贸洽谈、宣传推介、经验交流和信息交流等活动;

5.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申请获得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的经营主体,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加强产品、技术和服务的质量管控和提升,自觉维护注册商标所定位的产品、技术和服务的质量、标准、品质的良好声誉;

2.自觉接受县商务中心及所委托第三方、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对品牌使用的监督管理;

3.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标识,标识的标准图形、标准字体、图形与字体的规范组合、标准色等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规范执行,不得自行改变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人名称、地址,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4.设立专人负责注册商标的管理、运用和维权工作,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或者超范围使用、许可第三方使用品牌;

5.认真收集反馈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品牌的认知和评价,积极配合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

6.对品牌侵权行为有举报、投诉的义务,并支持、协助和配合品牌所有权人开展相关维权工作。

第六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撤销被授权使用区域公用品牌许可:

1.违反本规定和区域公用品牌授权许可使用协议有关约定条款的;

2.企业主体无法存续或生产经营不可持续;

3.企业或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黑名单;

4.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

5.企业产品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八条 有下列侵犯区域公用品牌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通过合法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1.伪造或擅自印制、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标识的;

2.在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与区域公用品牌相近似的商标和名称、色彩、排版方式等,构成侵权的;

3.对区域公用品牌声誉造成损害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被许可产品因质量问题被曝光的,造成消费者、经营者损失的,由该使用主体承担责任,并追究其损害区域公用品牌信誉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使用主体被取消许可资格的,须立即停止使用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和包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襄垣县乡村e镇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