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2 17:07 大 中 小 来源:商务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省级乡村e镇培育项目资产的管理,规范使用各类资产并提高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指乡村e镇培育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所购买的,用于支持项目建设的所有设备设施、配套设施等固定资产和软件平台、区域公用品牌、电商平台开设的本地产品特色馆、媒体宣传账号等无形资产。资产的权属归襄垣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专项资金所购买的资产,使用人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
第二章?职责及管理
第四条?乡村e镇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资产的总调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监督。项目承办企业负责资产的具体管理,并设置乡村e镇培育项目资产管理专员。
第五条?资产使用人必须爱护资产,严禁自行变卖、破坏和侵占公共财产,如有损坏、丢失,由资产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购置价格赔偿。
第六条?固定资产在发放、配置时,应由资产管理专员在适当位置张贴标识标签,标签应载明:资产名称与编号、规格与型号、配置时间、配置地点等信息,统一规范管理,并按照便于追溯的原则,建立固定资产配置台账,清晰记录资产接收人、配置物品、配置时间、配置地点使用期限等详细信息,便于查询固定资产使用方向。
第七条?资产在需要变更调整时,需由资产管理专员记录变更内容、变更登记信息,由原使用人、现使用人、资产管理专员、项目承办企业负责人在资产转移变更登记表上签字后,方可更换调配。
第八条?如资产使用人员更换,原使用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专员,由资产管理专员清点资产后,填写资产移交清单,与现使用人员签订新的资产使用协议,同时在资产配置台账中及时更新信息,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三章?资产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九条?项目承办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条?项目承办企业对所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项目承办企业不得用国有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项目承办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用于项目以外获取利益。
第十三条?项目承办企业拟将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四条?项目承办企业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襄垣县人民政府所有。
第十五条?对项目承办企业中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十六条?项目承办企业负责对资产进行日常维护和检修,防止资产因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而遭受损失。
第十七条?在物品、设备等使用保修期内,应由物品、设备销售方或生产方负责维修。超出使用保修期的,由承办企业负责选择维修方,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物品生产方或销售方。商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维修方的,依照合同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所有设备的维修,承办企业都要建立维修档案,并定期统计、汇总维修情况。单次维修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时,须事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四章?资产清查盘点
第十九条?资产清查盘点主要内容:验证单位账面上各项资产真实存在的、使用情况和存放地点,以及是否存在账外资产。
第二十条?各乡镇政府协助承办企业组织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一条?资产清查盘点的方式
(一)不定期盘点:根据工作需要,对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的清查盘点。
(二)定期盘点:每半年应对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二条?资产管理专员在清查盘点前应对资产总账、明细账等进行核对,作到物账相符。同时承办企业应准备资产清查盘点时所需要的盘点台账。
第二十三条?清查盘点资产时,应在使用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资产的清查盘点时,资产管理专员应负责查明资产的数量、型号、维护保养等使用情况,做好设备情况记录,并由盘点人、资产管理专员、使用人共同签字,经承办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五条?完成资产清查盘点后,由资产管理专员出具盘点报告,经承办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乡村e镇项目建设合同到期后,承办企业要与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起清点所有资产。清点资产要确保与乡村e镇项目资产明细清单一致,经双方签字盖章,资产移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资产使用协议到期后,若资产使用人仍需继续使用项目设备、设施、媒体账号等资产,由使用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报乡村e镇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审议后决定。
第二十八条?资产在后期使用过程中,如达报废标准并确实无法使用需要报废时,由使用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资产报废申请单,报领导小组审核后,依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方可办理资产报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乡村e镇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襄垣县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襄垣县乡村e镇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4年5月22日